出口用钛及钛合金棒材(对应ASTM B348 - 2000)

更新时间:2015-12-16 14:22:15    来源:互联网

出口用钛及钛合金棒材(对应ASTM B348 - 2000)
 
  本标准是直接引用ASTM  B348 – 2000制定的出口产品专用标准,本标准对产品化学成份,室温力学性能等质量要求与ASTM  B348 – 2000等效.本标准对外(如合同,质量证明书,产品标记等)使用ASTM  B348 – 2000编号,厂内生产组织和检验使用本标准的编号.
本标准对产品尺寸允许偏差的规定与ASTM B348 – 2000的热轧棒材相同,用户对产品尺寸另有要求时, 可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.
按照ASTM  B348 - 2000的规定,本标准中规定的室温力学性能只适用于直径不大于90mm的棒材,当用户定购直径大于90mm的棒材并要求测定室温力学性能时,应经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指标或报实测数据,并应在合同中注明.
1 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钛及钛合金棒材的要求,试验方法,检验规则及标记包装等.
本标准适用于向国外出口的钛及钛合金棒材(简称棒材).
本标准不适用于向国内定货的钛及钛合金棒材.
2 要求
2.1 牌号,状态,规格
棒材的牌号,状态,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.
表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N/BS5303 – 2002
牌 号 供 货 状 态 直 径 mm 长 度 mm
Gr.1 Gr.2 Gr.3 Gr.4 Gr.5
Gr.7 Gr.9 Gr.12
退火状态(M) 6.35~<12.70 1000~2000
12.70~<25.00 1000~1800
25.00~200 1000~2700


  化学成份
棒材的化学成份应符合表2的规定
  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
2.3.1棒材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,合同没规定时, 棒材的直径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.
2.3.2  棒材的定尺或倍尺应在不定尺范围内.定尺长度的允许偏差为+10mm / 0mm  (直径大于120mm时为+15mm / 0mm);备尺长度还应计入棒材切断时的切口量,每一切口量为5 mm定尺或倍尺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.

表2                     N/BS5303 – 2002

牌号 Gr.1 Gr.2 Gr.3 Gr.4 Gr.5 Gr.7 Gr.9 Gr.12 a. 残余元素应包括:
AL, V, Sn, Mo, Cr,
Mn, Zr, Ni, Cu, Si,
Y, Nb, Hf, Bi, Ru,
Pd, Co, Ta, B, W(该
牌号中含有的合金元
素应除去) 合同中未注
明时,残余元素不做分
析,对外按标准值报出.
主成份,% Ti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
AL         5.5~6.75   2.5~3.5  
V         3.5~4.5   2.0~3.0  
Mo               0.2~0.4
Ni               0.6~0.9
Pd           0.12~0.25    
杂质含量,不大于,% Fe 0.20 0.30 0.30 0.50 0.40 0.30 0.25 0.30
C 0.08 0.08 0.08 0.08 0.08 0.08 0.08 0.08
N 0.03 0.03 0.05 0.05 0.05 0.03 0.03 0.03
H 0.015 0.015 0.015 0.015 0.015 0.015 0.015 0.015
O 0.18 0.25 0.35 0.40 0.20 0.25 0.15 0.25
残 余 元 素 单个 0.10 0.10 0.10 0.10 0.10 0.10 0.10 0.10
总和 0.40 0.40 0.40 0.40 0.40 0.40 0.40 0.40

 

表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N/BS5303 – 2002
直径 直径允许偏差 椭圆度不大于
6.35~7.94 ±0.12 0.20
>7.94~11.11 ±0.15 0.23
11.11~15.88 ±0.17 0.25
15.88~22.23 ±0.20 0.30
22.23~25.40 ±0.22 0.33
25.4~28.58 ±0.25 0.38
28.58~31.75 ±0.27 0.40
31.75~34.93 ±0.30 0.45
34.93~38.1 ±0.35 0.53
>38.1~50.8 ±0.39 0.58
>50.8~63.5 ±0.79 0.58
>63.5~88.9 ±1.19 0.88
>88.9~114.3 ±1.58 1.16
114.3~139.7 ±1.98 1.47
139.7~165.1 ±3.17 1.77
165.1~200.00 ±3.96 2.16
a、椭圆度是在棒材同一横截面上测定的最大和最小直径之间的差值。


2.3.3  棒材两端应锯切平整,切斜应不大于5mm.
2.3.4  棒材应平直,在任意1524mm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3.18mm,总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2.08X总长度(米数)mm.
2.3.5.  任一种规格棒材的交货重量均应不超出其理论重量的10%.合同中另有要求时,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.
2.4   力学性能
  名义直径不大于90 mm的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. 名义直径不大于90 mm的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,用户要求时,其指标应经双方协商确定或报实测数据,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;用户不要求或在合同中未注明时,则不测定室温力学性能.

表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N/BS5303 – 2002

 

状 态 室 温 力 学 性 能 , 不 小 于
Σb
Mpa(ksi)
σo.2
Mpa(ksi)
δ40
%
Ψ
%
GR.1 退 火(M) 241(35) 172(25) 24 30
GR.2 345(50) 276(40) 20 30
GR.3 448(65) 379(55) 18 30
GR.4 552(80) 483(70) 15 25
GR.5 896(130) 827(120) 10 25
GR.7 345(50) 276(40) 20 30
GR.9 621(90) 483(70) 15 25
GR.12 483(70) 345(50) 18 25

 

 

 

2.5   超声波探伤
2.5.1  合同中对棒材超声波探伤(经双方协商)有要求时,应按合同中的要求执行。
2.5.2  合同中对棒材超声波探伤没有要求时,直径不小于12.70mm的棒材,棒材超声波探伤级别应符和表5的规定,直径小于12.70mm的棒材,棒材超声波探伤验收要求应符和Q/BS 0504的规定。

表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N/BS5303 – 2002

 

棒材直径 .mm 12.7 ~ 38.1 >38.1 ~ 150 >150 ~ 200
验收级别,不低于 A1 A B

 


2.6   低倍组织
棒材横向低倍组织上不允许有裂纹、折叠、气孔、偏析、缩尾、金属或非金属夹杂及其它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。
2.7   表面质量
2.7.1  棒材经无芯磨或机加工后供货。其表面粗糙度以满足超声波检验要求为准。
2.7.2  棒材表面应干净,无外来物,应没有会防碍其预期使用目的的本质上的缺陷。允许通过研磨的方法清除局部的表面缺陷,清理处要圆滑过度,清理宽度与深度之比应大于6,清理后必须保证棒材的最小允许尺寸。
3   试验方法
3.1 化学成份的分析方法应按GB/T4698的规定进行。仲裁时,氧和氢的分析方法分别按ASTM E1409 和 ASTM E1447的规定进行。其它成份的分析方法按ASTM E120的规定进行。
3.2 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应按ASTM E8的规定进行。试验时,应保证在0.003~0.007mm/mm/min的应变速率下通过屈服点,然后加快应变速率,使试样在约1min内拉断。
3.3  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对于直径不小于12.70mm的棒材,应按GB/T5193的规定进行。对于直径小于12.70mm的棒材,应按Q/BS0504的规定进行。合同中另有要求时,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.
3.4  低倍组织的检验应按GB/T5168的规定进行。
3.5  尺寸、外形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。
3.6  表面质量用目视进行检查。

4    检验规则
4.1  检查和验收
   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,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。
4.2  组匹
    产品应成匹提交验收。每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、同一锭号、同一规格、同一制造方法、同一生产周期的产品组成。
4.3  检验项目
    每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份、力学性能、超声波探伤、低倍组织、重量、表面质量和外形尺寸的检验。
4.4  取样
棒材的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

表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N/BS5303 – 2002

检验项目 取样位置及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的章条号
化学成份 a H含量,每匹取2个 2.2 3.1
尺寸、外形 逐支检查 2.3 3.5
重量 每批进行超重检查 2.3.5  
力学性能 b 每匹取2支,每支取1个纵向(≥Φ75mm取横向) 2.4 3.2
超声波探伤 逐支检验 2.5 3.3
低倍组织 每批取1个横向 2.6 3.4
表面质量 逐支检查 2.7 3.6
a 其它成份的含量以原铸锭的分析结果报出。当所使用的铸锭没有分析过的残余元素(合同中注明要求分析残余元素)时,还应从同一锭号的成品棒材中任取一个试样,进行残余元素的分析。
b 力学性能的试样按ASTM E8 中图8规定的名义直径为6.35mm试样的尺寸和形状进行加工;对于直径小于10mm的棒材,应采用全截面拉伸试样。

 

4.5  重复试验
   在化学成份、力学性能各项试验中,如果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,则从该批棒材中(包括原受检的棒材)取双倍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,经复验合格后允许交货(仅报出复验结果)。若复验仍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,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,或经有关部门批准,允许将该批棒材重新热处理一次,重新组批再次交付检验。
5   标志、包装
5.1  标志
5.1.1每件(捆)棒材应牢固的扎上一个金属标牌,标牌上应注明对外合同号,技术标准号(ASTM B348—2000)、名义尺寸、牌号、锭号(按本厂编制的锭号)、生产厂标识(BAOJI)
5.1.2直径不小于25.4mm的棒材,还应距棒材一端50mm以内刻上或印(写)上锭号。
5.1.3 合同中对产品的标记另有要求时,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。
5.2  包装
合同中对产品的包装、包装材料或包装箱的结构、技术要求有规定时,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,当合同中对产品的包装没有要求时,可按下述规定执行。5.2.1  棒材应以木箱包装,每根应平放与木箱内,每层棒材中间再衬以防潮纸,衬纸应当搭接。不同规格(或不同批次)的产品装入同一箱时,应分别捆、包,不得相混。
5.2.2  产品装箱时,箱壁均应衬以聚乙稀塑料薄膜或中性防潮纸,箱底和箱内各件之间须用泡沫塑料等物填实充定,防止窜动。并用泡沫塑料等物填实后方可加盖、封箱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5.2.3  木箱的结构和技术要求按本厂相应标准的规定执行。
5.3   质量证明书
    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。质量证明书应包括化学成份、室温力学性能的试验结果,尺寸、外形、超重及表面质量的检查结果,以证明所交付的棒材符合ASTM B348—2000 的要求。当合同中没有要求时,残余元素的分析结果、低倍组织及超声波探伤的检验结果不必报出。室温力学性能的试验结果,应取2个试样合格结果的平均值报出。质量证明书还应包括产品的牌号、锭号、批号、尺寸规格、状态、数量(根数、毛重、净重)、对外合同号、技术标准编号(ASTM B348—2000)、生产厂标识(BAOJI)、检查员印鉴和检查日期。合同注明时,应按英制出证。
5.4 产品标签
每批产品应附产品标签。标签上应注明:产品的牌号、锭号、批号、尺寸规格、状态、对外合同号、技术标准编号(ASTM B348—2000)、生产厂标识(BAOJI)、检查员印鉴和检查日期,以及该批产品的净重。
6 订单说明
按ASTM B348—2000出口棒材的订单应符合下述规定。
a) 技术标准编号 :  ASTM B348—2000
b) 棒材的牌号、规格、状态(见2.1)
c) 对残余元素是否有要求(见表2注)
d) 对尺寸允许偏差及重量偏差的要求(见2.3、2.3.5)
e) 对力学性能的要求(见2.4)
f) 对超声波探伤的要求(见2.5.1、3.3)
g) 产品标记(见5.1.3)
h) 产品包装(见5.2)
i)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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